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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与财产分割之优先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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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夫妇决定离婚时,会首先协商并公正分配他们的共有资产。
若无法达成协议,可诉诸法律,请求作出合理裁决。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财产不受分割影响,除非双方事先有所商定。
以下是夫妻共有的主要财产类别:
1.共同劳动收入,包括工资、补贴和奖金等形式的报酬;
2.投资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但排除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5.其他应属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这些共同财产,夫妻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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