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理论上从技侦手段上是可以的,但是实践中非危害、恐怖犯罪或重大职务犯罪,并且没有特定的审批手续是查看不到手机中存储的视频资料和数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为履行职责需要,经出示工作证件和检查、搜查证明文件,可以对与涉嫌违法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或者搜查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搜查的,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搜查检查、搜查人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检查或者搜查。检查或者搜查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确有必要立即进行的除外。遇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形,人民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进入公民住所检查、搜查或者实施救助,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报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查明案件情况的,可以根据现有技术查到手机删除的照片。对手机进行扣押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删除照片的,可以按照现有技术对删除的照片进行恢复,根据现有技术不能进行恢复的,就无法查到手机删除的照片。因此,是否能查到删除的照片,应当根据现有技术进行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理论上从技侦手段上是可以的,但是实践中非危害、恐怖犯罪或重大职务犯罪,并且没有特定的审批手续是查看不到手机中存储的视频资料和数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为履行职责需要,经出示工作证件和检查、搜查证明文件,可以对与涉嫌违法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或者搜查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搜查的,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搜查检查、搜查人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检查或者搜查。检查或者搜查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确有必要立即进行的除外。遇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形,人民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进入公民住所检查、搜查或者实施救助,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报告。
第2种观点: 是否有权利查看手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嫌疑人,就有权利查看嫌疑人手机,只要有足够的理由怀疑你的手机里有证据就可以查看。但是不可以随意查看别人手机,这属于侵犯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赋予权利人对私人生活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包括防御他人窃取个人隐私与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及公开范围的决定权。隐私权的常见类型包括个人生活自由权、情报秘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理论上从技侦手段上是可以的,但是实践中非危害、恐怖犯罪或重大职务犯罪,并且没有特定的审批手续是查看不到手机中存储的视频资料和数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为履行职责需要,经出示工作证件和检查、搜查证明文件,可以对与涉嫌违法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或者搜查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搜查的,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搜查检查、搜查人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检查或者搜查。检查或者搜查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确有必要立即进行的除外。遇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形,人民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进入公民住所检查、搜查或者实施救助,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报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查,但是难度相当的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2种观点: 个人把小偷的照片公开不违法。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将小偷照片公布,目的并非是为了营利,这不足以构成侵犯肖像权。公民有监督权,批评某种不文明的行为、举止,以谴责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而使用公民肖像,是不违法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综上所述,在是否侵犯名誉权和隐私权问题上,隐私权有“合法隐私”和“非法隐私”。“非法隐私”不受法律保护。小偷偷盗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属于“非法隐私”。名誉权是社会对公民的评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查,但是难度相当的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案底是说你在犯罪后被抓获的证据证明,现在使用省厅指纹比对系统后,全部录入作为以后比对使用.但是一般是刑事案件,一般治安处罚案件是不会的,他们说是留案底,其实是在他所处罚的案件中,并且上报市的.所以不会被查到,你要区分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区别.而且刑事案件的指纹采集是要分成单指和全掌采集的.行政处罚并不进入档案,只有刑事处罚才进入档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通常派出所采集的信息会成为档案的一部分。如果仅仅是为了协助调查,不需要担心,也不会计入个人档案,而如果是犯罪记录,则不会被删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案底是说你在犯罪后被抓获的证据证明,现在使用省厅指纹比对系统后,全部录入作为以后比对使用.但是一般是刑事案件,一般治安处罚案件是不会的,他们说是留案底,其实是在他所处罚的案件中,并且上报市的.所以不会被查到,你要区分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区别.而且刑事案件的指纹采集是要分成单指和全掌采集的.行政处罚并不进入档案,只有刑事处罚才进入档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案底是说你在犯罪后被抓获的证据证明,现在使用省厅指纹比对系统后,全部录入作为以后比对使用.但是一般是刑事案件,一般治安处罚案件是不会的,他们说是留案底,其实是在他所处罚的案件中,并且上报市的.所以不会被查到,你要区分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区别.而且刑事案件的指纹采集是要分成单指和全掌采集的.行政处罚并不进入档案,只有刑事处罚才进入档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2种观点: 手机信息采集内容如下:1、短信,通话记录,电话本等信息采集是属于人员信息提取,用于充实人员信息资料库,为破案找线索之用;2、五提取,人员身份确认核实户籍资料。指纹提取。手机信息提取。DNA采集(有唾液提取、血液提取等);3、有交通工具的排查是否属嫌疑车辆。(有吸毒嫌疑的要进行尿液检验)。采集手机信息时间是多久?1、派出所采集手机信息要一个月的时间;2、派出所拿手机去采集证据,是机关按照标准化信息采集相关规定,进行采集等正常警务工作需要,不会对今后工作与生活造成影响。配合机关调查,采集相关信息是公民应尽的义务;3、但是,要建立在为了国家的安全需要基础上,对于明显侵犯个人的隐私等不合理要求,也是可以拒绝的。综上所述,派出所和采集手机信息是属于人员信息提取,用于充实人员信息资料库,为破案找线索之用。派出所作为司法机关,有权力也有义务依法查询并采集您的包括但是不限于身份信息、履历等信息,包括微信和删除的信息等社交软件的内容等,至于信息保密,如果任何执法个人泄露了您的信息,就是违法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拘留的程序】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正常情况来说,如果只是单纯删除了手机中的文件、聊天信息等等,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恢复的。而门如为了破案需要采集的,是不算侵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查明案件情况的,可以根据现有技术查到手机删除的照片。对手机进行扣押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删除照片的,可以按照现有技术对删除的照片进行恢复,根据现有技术不能进行恢复的,就无法查到手机删除的照片。因此,是否能查到删除的照片,应当根据现有技术进行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看视频是否违法,或者违反他利。可以删除他人视频,但是这种权利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在删除他人视频的时候基本是2个情况。第一:拍摄的视频违反法律法规。第二:拍摄的视频侵犯他人的权利,在没有经过别人允许、同意情况下公开他人隐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是不可以翻看证人手机的,可以向信访部门投诉。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