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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开户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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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融资融券开户条件:(一)从事证券交易满半年;(二)最近20个交易日的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证券类资产包含普通帐户的现金、股票、债券、基金以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三)风险测评结果须为积极型/进取型,且测评时间在两年以内;(四)非本公司的股东和关联人;(五)不在公司信用业务“黑名单”库内的个人或机构;(六)不为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个人或机构;(七)未有其他不适合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情况。(八)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准入条件以要求为准,若最新监管要求有更新,以监管公布条件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种观点: (一)资金要求:10万、20万、30万、40万、50万;目前大部分券商的权限是20万,国信证券10万。(二)时间要求:在开户券商开户时间达到6个月。一、融资渠道有哪些呢?银行贷款信用贷款,指银行仅凭对借款人资信的信任而发放的贷款,借款人无须向银行提供抵押物。担保贷款,指以担保人的信用为担保而发放的贷款。贴现贷款,指借款人在急需资金时,以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而融通资金的贷款方式。股权融资主要是指创业者或中小企业让出企业一部分股权获取投资者的资金,让投资者占股份,成为股东,而不是借贷,是带有一定风险投资性质的融资,是投融资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融资方式,对于不具备银行融资和资本市场融资条件的中小企业而言,这种融资方式不仅便捷,而且可操作性强,是创业者与中小企业现实融资渠道。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风险投资家以参股的形式进入创业企业。风险投资比较青睐高科技创业企业。提醒风险投资家他们更关注创业企业的赢利模式和创业者本人。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一种以融资为直接目的的信用方式,表面上看是借物,而实质上是借资,以租金的方式分期偿还。提醒融资租赁这种筹资方式,比较适合需要购买大件设备的初创企业,但在选择时要挑那些实力强、资信度高的租赁公司,且租赁形式越灵活越好。P2p网贷P2p网贷是近年迅速发展的一种投资理财的方式,以优途贷为例,其是一个投资门槛低收益高的投资理财方式,只需100元即可以投资,收益率在12%--17%之间,比银行等机构高出几倍的收益回报,是我们投资的一个很好的选择。投资方式多样化我们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理财的方式,那是对自己投资的一个最好的保证,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因此我们要谨慎投资。二、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比较1、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相对简单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承租方虽没有所有权,但由于租赁期较长,一般占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且一般为一次性租赁,在会计上认为承租方对其拥有控制权。因此,融资租入的资产在会计处理方法上应比照自有固定资产入帐,在帐面确认为资产,同时应按最低租赁付款额确认为负债。在整个租赁期间应对入帐资产计提折旧并核算每期偿付的租金,同时租赁期间发生的一些费用如维修费等也应由承租方承担并入帐处理。另外,在整个会计处理过程还应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再加上融资租赁业务本身的多样性、复杂性,使得整个会计处理过程难度较大。相比之下,经营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就简单得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承租方对其既无所有权,也无控制权,无须将其作为资产入帐,只需核算每期的租金即可。2、经营租赁能改善财务信息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是外部相关利益人了解企业财务信息的重要渠道。在合法、保质的前提下,能够更多地提供企业正面的财务信息是每个企业梦寐以求的,而经营租赁能为企业的财务报表添光彩。如上所述,因为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入资产,帐面无需反映租赁资产,因此企业既可以取得所需资产,又可以减少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从而增加了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同时也可以提高企业的资产报酬率,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并达到表外筹资的效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已已开立实名普通证券交易账户。满足相应开通条件本人携带二代身份证件交易时间前往开户营业部柜台临柜办理。融券融资需要符合国家法律、行规规定,允许从事证券交易的个人和机构,个人客户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要求普通证券账户在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少于6个月,即开户需满6个月等条件。开通融资融券账户需满足以下条件:1、在任何一家券商首笔交易满6个月;2、前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含现金、股票、债券、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通俗来讲,融资就是投资者用手头的证券作为抵押,向证券公司借钱买证券,投资者到期还本付息。法律依据:《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第十条 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三)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四)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五)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六)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七)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衍生问题: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什么材料?经认可具有发行短期融资券资格的证券公司,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相关信息披露情况公告的复印件;(三)有关短期融资券发行资格的认可文件复印件;(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中国人民银行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备案通知书的形式确认收到备案材料并核定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最高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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