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新余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条件是什么(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变更地址、诊疗科目、床位数,增设延伸点;(三)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二、新余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法律依据节选【行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修改,2017年4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3种观点: 一、宜春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收费吗不收费。二、宜春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的法律依据节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6)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1种观点: 一、崇左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需要什么资料达到增设诊疗科目的说明材料、《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项目原因和理由材料、变更医疗机构名称的提交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或编制部门的批复、变更医疗机构地址名称需提交当地户证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二、崇左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法律依据《医疗管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经营性质、床位(牙椅)和诊疗科目等执业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30日内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经登记后医疗机构方可在临床应用相应的医疗技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换证应同时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副本复印件一份;3、医疗废弃物处置协议书复印件;4、科室设置平面图;5、执业人员: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药剂人员、检验人员、医技人员资格证、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6、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规范记录本。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3种观点: 一、崇左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在哪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新民路18号二、崇左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法律依据节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令第149号公布,666号修订)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三、崇左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的条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令第666号《关于修改部分行规的决定》修正)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