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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劳模待遇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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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市级劳模根据不同的规定享受不同的待遇。法律依据:《市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第一条 市劳模春节慰问金原标准为300元,现调整为60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市总工会负责发放。第二条 市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原标准为每人3000元/年,按7%的困难面计提,现调整为每人5000元/年,按10%计提。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市总工会具体负责帮扶。第三条 企业退休并保持荣誉的市劳模原荣誉津贴为每人每月60元,现调整为120元;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农民劳模原荣誉津贴为每人每月60元,现调整为120元。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劳模所在单位解决,农民劳模和破产、改制及特别困难企业劳模所需资金,由劳模所在的市和县(市、区)财政解决,同级工会发放。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19年年底前荣获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1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三)1956年至19年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四)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1990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20元。(五)1955年至1965年市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的,按其中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法律依据:《温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第一条 关于劳模认定。明确劳模的认定范围,包括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根据浙政办发〔2004〕11号第一条)第二条 关于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的标准。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市劳模每月享受荣誉津贴分别为500元、400元、250元、240元,农业劳模分别为600元、500元、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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