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中心解释如下:
1、法律援助中心是法律援助机构的正式名称,由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2、是由国家拨款设立的专门为需要律师服务但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弱势群体及其法律规定必须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自己又没有聘请律师的特定人员(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等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而设立的一种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
怎么寻找援助的律师
援助可以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申请法律援助的方法: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综上所述,法律援助中心一般是专门为需要律师服务但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弱势群体及其法律规定必须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自己又没有聘请律师的特定人员(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等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而设立的一种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的责任,县级以上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