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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行政处罚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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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罚款; 

(二)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 

(三)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三条 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实施渔业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渔业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渔业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依法应当从轻、减轻的其他渔业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 

(二)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 

(三)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 

(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 

(五)逃避、抗拒检查的。 

第五条 本规定中需要处以罚款的计罚单位如下: 

(一)拖网、流刺网、钓钩等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 

(二)围网作业,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三)定置作业,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四)炸鱼、毒鱼、非法电力捕鱼和使用鱼鹰捕鱼的,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五)从事赶海、潜水等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非法捕捞行政处罚依据

非法捕捞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关于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的问题,建议参考以上内容,不同地区,处罚规定不同,依照情况而定,国家提倡保护野生动物,不要随意捕捉

法律依据: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内陆水域,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敲䑩作业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濒危水生动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执行。 

(四)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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