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的刑罚与单位犯罪者的处罚
骗取贷款罪的刑罚根据损失程度而定,特别重大损失可判3-7年徒刑;单位犯罪者按个人刑罚量刑。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目的和用途,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骗贷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等。二者行为手法相似,但诈骗罪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两种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互相转换。
法律分析
一、骗取贷款罪既遂一般如何判刑
1、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从而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那么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那么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骗取贷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自然人的量刑规定进行处罚。
二、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区别是什么
1、骗取贷款的目的和用途
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也确实用于生产经营,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应定贷款诈骗罪。
2、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
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骗取贷款时具有偿还能力,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应定贷款诈骗罪。
3、骗贷行为造成的后果
如果骗取的贷款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实际没有归还,则应进一步考察没有归还的原因。如果资金全部或者大部分投入了生产经营,只是因为经营失败而造成不能归还,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不是因为经营失败造成不能归还,而是因为个人挥霍等其他原因造成不能归还,应定贷款诈骗罪。
4、案发后的归还能力
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归还全部或者大部分贷款,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贷款没有实际归还,应定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的行为手法基本相似,都是利用虚假材料、信息、担保、财产证明等欺瞒银行,获取贷款,往往伴随着伪造印章、伪造合同、伪造流水、冒充相关人员等行为发生。但二者有着本质区别,即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两个犯罪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互相转换的。
结语
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虽然在行为手法上相似,但在目的和后果上有着本质区别。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或偿还债务,如果资金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且有归还能力,则应定为骗取贷款罪。而贷款诈骗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用于个人挥霍或无法归还,如果贷款未归还且没有归还能力,则应定为贷款诈骗罪。这两种罪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