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标准和刑罚确定。违法发放贷款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违法发放贷款500万元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刑罚规定不同。
法律分析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数额标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违法发放贷款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违法发放贷款5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怎么判刑
违法发放贷款罪分为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第一种情形自然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单位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罪过形式一般情况下是过失,特殊情况下是故意。如果行为人认识到其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仍然违法发放贷款则其罪过形式为故意;如果行为人在违法发放贷款时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而发放贷款则其主观方面为过失。
结语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数额标准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划分,以确保公正和严惩犯罪行为。对于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况,可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违法发放贷款罪涉及自然人和单位犯罪,对于自然人的处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单位则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罪过形式一般为过失,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视为故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