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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的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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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的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是什么意思??“无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的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是什么意思?在无对价取得票据的场合,取得票据权利的权利人不得优于其前手享有的权利。 对本条的理解,可以用以下的例子加以说明: 例一:如果甲是正当的持票人,乙通过赠与或者继承或者税收的方式取得票据权利,则乙可以享有甲所享有的票据的权利。 例二:如果甲是通过盗窃的方式取得某票据的,则甲不是正当的持票人,甲不享有票据权利。如果此时甲通过赠与的方式将票据交给乙,则乙也不能够享有此票据权利。但是如果此时乙已经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则丙取得此票据是付出了相当的对价的,则尽管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但是此时丙仍然可以享有票据权利,这就是票据流通性能良好的体现。但是在此情况下,如果丙明知乙的票据来路不正,则丙也不能够取得票据权利。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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