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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去哪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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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一般在被告所在地的基层起诉离婚。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被告不在本国居住的,或被依法监禁等情形下,则可以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起诉离婚。

一、离婚管辖权具体是怎样的

离婚管辖权的规定是:首先向被告住所地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去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如果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的情形,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原告经常居住地起诉。

二、起诉离婚应该去哪里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应该去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但是特殊情况例外。下列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三、原告可以向居住地起诉离婚吗

原告可以向居住地起诉离婚。离婚案件适用原告就是被告的原则,如果夫妻一方起诉离婚,被告住在哪里就去基层起诉。但在下列情况下,原告可以向其居住地人民起诉。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居住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3、对被监禁或者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的;

4、被告注销户籍;

5、夫妻一方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6、公民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

上述六种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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